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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关于建立和健全土地供应公示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27号)的有关规定

  上述供地地块的公示有效期为10天,公示情况将在《绍兴日报》、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上公布,如有单位或个人对上述公示的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具名形式反馈给绍兴市镜湖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综合事务部,并注明联系方式。逾期视为无异议,公示届满我局将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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