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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明某先后担任赣州市某纸制品公司辅料仓管和采购员,手握公司废纸皮销售联络渠道的他,逐渐动起歪心思。公司一有废纸皮,明某就通知运输司机吴某、余某夫妇来装运。司机先把低于市场价的废纸款打到公司账户,然后把废纸转运到回收站,以高价卖出。吴某、余某扣除自己垫付的款项和运费后,再把剩下的钱转给明某或其亲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明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把公司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其退赔赣州市某纸制品公司83万余元损失。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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