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禁养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犬主承担全责
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典型案例,呼吁文明养犬、依规养犬,强化养犬有责、养犬负责意识,形成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养犬氛围和环境。
根据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没有任何的免责事由可以援引,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承担着更重的法律责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更好地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减少因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引发的社会问题。烈性犬由于其天生的攻击性和危险性,在未经严格管控的情况下,很容易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这种伤害一旦发生,往往带来难以挽回的后果。因此,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我们应看到,这一规定并不是对犬主的恶意制裁,而是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量。禁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其本身就带有潜在的危害性。作为饲养人或管理人,有责任和义务确保这些动物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如果因为疏忽或故意放任,导致烈性犬伤人事件发生,犬主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这也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警惕,尤其是对于禁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在遇到相关动物时,要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害。而作为犬主,更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勿因个人喜好而忽视对他人安全的保护。
最后,《民法典》对于禁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伤人的规定,旨在强化犬主的责任意识,确保公民的安全不受威胁。其中“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不仅是对受害人的保护,更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我们应支持并遵守这一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