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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省、市、区有关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财政治经济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 (三)依法依规负责审计结果报告、公告和结果运用工作。向区委审计委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按规定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以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功能区、区直有关部门、镇(街道)等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依法依规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省、市、区有关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决算草案,区直各部门(单位)、相关功能区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区投资和以区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区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管委(区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照规定对区管领导干部以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根据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工作安排,对特定范围和村(居)集体经济实施审计。 (七)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管委(区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审计项目计划,负责审计人员教育培训和队伍建设。 (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配合有关部门承担审计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负责培育、引导、扶持审计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十二)组织实施本部门和本领域内综合执法。 (十三)完成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深化“一次办好”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区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区级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

  分管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党的建设、机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老干部等工作。协助张勇同志分管工委(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分管法规科(审理科)、机关党委。

  牵头财政审计、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分管财政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事业单位审计监督科(驻功能区审计三科)、农业农村审计监督科(驻功能区审计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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