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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常常会对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与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产生混淆,因为它们都与犯罪行为和职务违法有关。然而,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与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在行使主体、法律依据和适用对象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监察机关的调查权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监察职责而设立的,其关注重点是惩治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而不同于公检机关对犯罪行为的侦查。此外,监察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之间还存在合作与协调,以确保调查工作的合法和高效。

  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反腐工作机构,其调查权行使主体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律授权,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保卫部门具备侦查权,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没有权利行使侦查权。意味着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与公检机关的侦查权在行使主体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监察机关的调查权是依据监察法赋予的,它明确了监察机关可以采取的一系列调查措施,如询问、留置、搜查、查封、扣押等,主要体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与之不同的是,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其重点是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公正与效率平衡。这两者的法律依据和关注重点存在显着差异。

  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主要针对涉嫌贪污、滥用职权、权力寻租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即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公安、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适用对象更广泛,包括涉嫌刑事犯罪或经济犯罪的各种人员,不仅包括公职人员,还包括普通公民。这表明监察机关的调查权更加专注于公职人员,而公检机关的侦查权则涵盖了更广泛的犯罪嫌疑人。

  监察法中赋予监察机关的调查权具有多重属性,包括部分司法权力属性、行政权力属性和部分党纪审查属性。这一复合性质使得调查权的性质和行使方式变得复杂而多样,使其与传统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存在一些本质区别。

  调查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司法权力属性。监察机关的调查权包括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这一权力涵盖了公安和检察机关的侦查范围,例如讯问、搜查、勘验检查等。尽管监察机关的调查权是为了履行监察职责而设立的,但它与传统刑事侦查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监察机关的调查程序,实质上借鉴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备典型的司法权力的特征。

  调查权也具有行政权力属性。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不仅限于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还包括职务违法的情形。这意味着监察机关可以调查公职人员的不当行为,包括职务失职、滥用职权、权力寻租等,这些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但依然需要受到监察机关的调查和追责。在这种情况下,调查权更多地表现为行政权力,监察机关有权采取行政处分措施,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来对违法行为进行政务处分。

  此外,调查权还具有部分党纪审查属性。调查期间所获证据既可以证明职务犯罪或违法,也可以证明仅存在违反党纪的情形。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违反党纪案件的调查将不可避免地带有党纪审查属性。这意味着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需要兼顾党纪审查的要求,确保党内纪律的执行。这一属性使得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与党的纪律审查密切相关,需要在维护党内政治生态和纪律方面发挥作用。

  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与公检的侦查权在主体、法律依据、适用对象上存在根本区别,是一项具有司法、行政和部分党纪审查三重属性的复合性权力。这种复合性质使得监察机关在调查和处理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程序要求和党纪,确保调查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监察机关的调查权在国家监察制度改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助于维护政治清廉、法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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