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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发布最新一期的“品种权公告(总第152期)”,其中73个品种权申请被驳回,86个撤回、8个视为撤回。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列品种权申请不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属或种的范围,予以驳回其品种权申请。

  (2)经审查,下列品种权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新颖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3)经审查,下列品种权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特异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4)经审查,下列品种权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一致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5)经审查,下列品种权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十六条一致性、第十七条稳定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6)经审查,下列品种权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条新颖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同意下列品种权申请人撤回其品种权申请。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品种权申请的申请人未按期送交符合规定要求的繁殖材料,其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下列品种权申请的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审查意见,其品种权申请视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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