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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与王女士从2020年9月开始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关系存续且同居生活的近3年时间,双方有着较为频繁的资金往来,互有转账。后双方发生争执,恋爱关系结束。

  2023年10月,李先生以未达成结婚目的、王女士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返还双方恋爱期间李先生向王女士转账的61.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在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因交往所需进行多次转账,被告并非无法律依据获得利益,应依法认定为赠与合同纠纷。

  本案中,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时间较长且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被告存在向原告转账的情形,被告亦举证证明原告向其转账的款项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原告在被告工作处消费、原告对被告的补偿等,而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向被告转账系基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也未能充分证明其单次数额较大转账的特定用途。故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向被告的转账系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自愿赠与行为,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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