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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公安局接到居民赵某某报案称,有人在社交平台发布其身份证图片,并配文“这人生活不检点,和他人多次发生关系”,对赵某某进行侮辱诽谤,造成信息在网络平台传播,严重影响其日常工作生活。

  经询问,朱某对自己传播不实信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原来,朱某与赵某某自幼相识,以姐妹相称。后两人产生嫌隙,为达泄愤目的,朱某在网络发布事关赵某某不当言论进行诽谤,造成传播。目前,朱某已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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