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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出台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领域的具体细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多项创新突破。

  《规定》精准解决个体工商户的痛点,确立了无损升级、一照通行、迁移自由、代际传承四大核心理念。

  《规定》破解了个转企的历史障碍,允许个体工商户直接转型为企业,无需清零。

  突破性体现。一是直接变更,拒绝清零。无需注销个体工商户再新设企业,可直接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第十七条)。二是身份延续,价值保留。成立日期不变,企业生日与原个体工商户一致(第十七条)。信用代码不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终身延续,历史信誉、经营数据无缝继承(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金字招牌保留,可依法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和行业名称(第二十三条)。三是许可平稳过渡。符合条件的原行政许可可直接变更或延续至新企业,无需重办(第二十四条)。

  《规定》彻底消除了个转企需注销重办、字号作废、许可重审、历史断档的沉没成本,让个体工商户轻装上阵升级为企业,有效保护其多年积累的商誉价值。

  突破性体现。一是实体店一照多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允许一个执照登记多个实体经营场所(如开分店),并全部印在营业执照上(第十二条)。二是网店名正言顺入执照。纯线上经营的,可将电商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执照经营范围标注(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三条)。线上线下融合经营的,必须登记实体经营场所(如仓库、门店),并可同时登记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如在淘宝、抖音开店)(第十三条)。三是场所验证更智能,登记机关通过政务共享数据核验场所真实性,简化证明材料(第六条、第十一条)。

  《规定》彻底解决了个体工商户线上线下登记不互通的困境,实现一个执照、全域经营(实体+网络),适应新零售时代需求,降低合规成本。

  突破性体现。一是同城自由迁,一纸变更就行。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迁移,只需办理变更登记,无需注销重办(隐含于第十二条)。二是跨区迁移一次办。迁出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迁出机关自动对接档案信息(第十五条)。三是住所登记更人性化。以经营者实际常住地为住所(第十条),避免因户籍地与经营地分离带来的麻烦。注意:若跨市/省设立新经营点(非迁移),仍需按第十二条在辖区外从事经营活动需新设个体工商户执行,但省级政府可优化(如一照多址跨区试点)。

  《规定》告别个体工商户搬家就要注销重来的烦琐,实现变更登记、无缝迁移,保障个体工商户经营连续性,支持个体工商户灵活布局。

  突破性体现。一是经营权可继承变更。经营者死亡后,继承人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者(自己成为新店主),或者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七条)。二是多继承人协商一致。多个继承人需达成一致(由谁继承经营或选择注销),凭公证书、法院判决裁定等办理(第二十七条)。三是延续老店招牌。变更后经营者可保留原字号、信用代码、成立日期(结合第十七条精神)。

  《规定》解决了老字号夫妻店家庭作坊的代际传承难题,确保个体工商户作为重要家庭资产的延续性,保护家族生计与品牌价值。

  《规定》除四大核心理念外,在登记便利化、监管与服务方式、权益保障与规范约束等方面亦有重大创新。

  信息共享免重复(第六条)。明确登记机关能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简易注销优化(第三十一条)。申请简易注销无需提交清税证明,由登记机关推送信息,有关部门10日内无异议即可注销,大大简化退出程序。

  继承变更明确化(第二十七条)。清晰规定了经营者死亡后,继承人申请变更经营者或注销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如公证书、判决书等),解决了继承环节的登记难题。

  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第四条、第二十六条)。要求根据发展特点、阶段、行业类型对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并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帮扶措施,支持转型。

  活跃度监测分析(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建立健全活跃度测算机制,指导地方定期分析,为政策制定和精准服务提供数据支撑。

  发展工作联系点(第三条)。建立联系点制度,开展跟踪监测、发展分析、常态化沟通,直接倾听诉求优化政策。

  数据监测与风险防控(第二十八条)。要求登记机关监测分析登记数据,对异常增长、同一自然人/住所大量集中登记等研判风险,必要时不予登记或撤销,防范虚假登记和风险。

  严禁强制登记与转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不得违背意愿强制登记个体工商户或强制其转型为企业,保护经营主体自主权。

  统一代码唯一性与追溯(第三十五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即使被另册管理、撤销或注销,代码永久留存并健全共享机制,确保可追溯可查询。

  明确监管底线(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八条)。对异常登记、立案处罚期间禁止注销、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另册管理、撤销登记、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强化信用约束和事中事后监管。

  落实上位法要求,完善制度体系。《规定》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具体举措,填补了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规章空白,使经营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备、更具操作性。

  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规定》通过简化登记材料(如政务共享信息免重复提供)、优化登记流程(如一网通办、一体化办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如简易注销、住所登记便利化),为个体工商户准入和退出提供更大便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聚焦精准服务,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定》明确要求建立发展工作联系点、开展活跃度测算分析、实施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第二、三、四、二十六条),推动服务从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转变,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支持,助力其转型升级、健康发展。

  规范登记管理,保障合法权益。《规定》明确了登记事项(第七条)、备案事项(第八条)、登记原则(第六条)、登记机关职责(第二条、第五条)等,规范了登记行为,保护了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权、经营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也为市场监管提供了清晰依据。

  畅通转化通道,助力转型升级。《规定》最核心的意义之一在于系统解决了个转企的制度障碍(第十七-二十六条)。允许直接变更经营者、通过变更登记直接转型为企业并保留字号、成立日期和信用代码,打通了个体工商户成长壮大的关键路径,极大地降低了制度成本,鼓励其向更高形态发展。

  适应新业态发展,回应现实需求。《规定》针对数字经济特点,专门规范了仅通过网络经营的平台内经营者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规则(第九条、第十八条),解决了线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难题,为新业态发展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

  强化信用监管,提升治理效能。《规定》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唯一性和永久留存(第三十五条)、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另册管理(第三十二、三十三条)、撤销登记(第三十四条)等措施,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约束,提升了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总之,《规定》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举措。《规定》系统性破除个体工商户发展障碍,特别是打通了个转企的制度瓶颈,并有力回应了数字经济新业态的登记需求。《规定》革命性地实现了个体工商户向企业的直接转型升级,并确保其核心身份标识(成立日期、信用代码、字号)的延续性。同时,在经营场所登记(尤其是网络场所)、登记便利化(信息共享、简易注销)、精准服务(分型分类、活跃度分析)以及规范监管(风险防控、信用约束)等方面均有显着进步。这部规章的实施,必将为个体工商户的持续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注入强大制度动力,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记者 王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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