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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8日上午8时58日分许,高速交警三川中队在三川收费站广场开展路检路查工作时,一辆白色小型轿车在距离查缉点30米左右的路边停下来,车上的驾驶人与副驾位置乘客换了座位,执勤人员发现异常后,立即上前进行检查。经检查初步确定为驾驶人在遇到检查后,为躲避交警检查,将车辆换由副驾驶的妻子驾驶,通过对云PQ****号小型轿车驾驶人何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何某某体内酒精含量达到9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执勤民警将驾驶人带到丽江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样本抽取,并送达丽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何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经询问得知,驾驶人何某某于上一日夜间饮酒,以为睡一觉清醒了所以驾车上路回永胜家中,没想到半路被交警查获。

  8月8日晚上21时02分许,三川中队在三川收费站开展酒驾醉驾夜查行动,在检查云PZ****黑色小型轿车过程中,执勤人员发现车内有浓烈的酒精味道,遂对该车驾驶人王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通过对云PZ****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王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王某某体内酒精含量达到12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执勤民警将驾驶人带到丽江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样本抽取,并送达丽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何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经初步询问得知,驾驶人王某某于当天中午在三川镇某农家乐饮酒,以为歇了一下午清醒了所以驾车上路回永胜县城家中,没想到半路被交警查获。

  两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案件中,两名违法嫌疑人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过如出一辙,为上一日或上半天饮酒,休息一段时间清醒后认为不存在酒驾风险,心存侥幸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被公安机关查处。这类情况,也就是大家俗称的“隔夜醉”、“隔餐醉”,虽然饮酒后体内的酒精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但是由于个人身体差异,体内酒精完全代谢的时间也因人而异,有些人即便是上一顿或者上一天喝的酒,仍有可能被测出酒驾。

  酒驾判定方法: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为酒后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为醉酒驾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高速交警提醒:每个人的酒量不同,对酒精的新陈代谢速度不一样。为保证安全,最好喝完酒隔一天(24小时)以上时间再开车。如果饮酒后身体明显不适,说明酒精尚未完全分解,千万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开车。饮酒后,由于酒精的麻醉,人的头脑反应、手脚触觉较平时会大幅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本能反射动作也相应延长,无法正常判断速度、距离,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大大增加。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为了他人和自身安全,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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